关于转发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日期:2017-03-13

各设区市建设局(建委)、财*局,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、财*金融局:


    现将住建部、财*部《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建质〔2017〕295号)转发给你们,并提出以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落实:


    一、规范质量保证金缴交比例。尚未结算的项目,保证金总预留、缴交比例不得高于项目合同价款的5%;已结算的项目,保证金预留、缴交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%。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,不得随意拖欠。


    二、明确竣工验收时点。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组织工程验收。工程未经验收,发包人擅自使用的,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;因发包人原因,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,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,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。发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14天内返还履约保证金。


    三、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。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*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,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,采用银行保函和现金缴纳保证金,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。鼓励采用工程担保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缴纳保证金,已缴纳或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现金的,承包人可使用银行保函替换,发包人不得拒绝。


 


 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福建省财*厅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1月24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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